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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8日 對於ITIL Notify設置的想法
對於,ITIL的Notify的設置,有幾點想法提供考量; 第一、ITIL的變更流程管理,是以角色形式定義在管理功能之中,而非是與組織的職位相呼應。若需要與組織職務相呼應,請考慮BPM,而非Remedy。 第二、變更流程的簽核是以授權完成變更流程擁有權的遞轉,而非依賴非作業內容所需的所謂『關卡』,非以角色為考量的宜撤除。但撤除並非代表無法執行責權,此責權應由CM決定CAB時將之選入,如此才能回歸ITIL基本的管理精神。 第三、延續第二點的觀點,不以『關卡』觀點來看授權。而CM動態在選擇CAB時,可考量將需求的MOT納入參與決議之列。而CM在決定CAB時,應以變更的品質為考量人選,而每個被選入的CAB成員,則以各自專具的專業觀點的品質提昇為變更決定是否授權或是提出建議,每個成員對於所參與的變更所下的決定,均是變更是否成功的重大關鍵。所以,不應以組織的職務來混雜Remedy的管理服務。必竟,多數的變更,並不是每個MOT Leader需要關注的事物。豈可因少數的變更,在簡明的流程中再加油添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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